2005年1月2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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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率买了噪音房为何告状又败诉
丁慧 杨金志

  上海的林先生购买了一套靠近上海外环线的住房,入住后却发现室内噪声超过了标准,他向房产商提出进行整改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由于房产商先前已采取了一定的隔音措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林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房产商在房屋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已经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音影响的措施;林先生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知晓房屋附近外环道路的实际状况,就社会一般认知水平而言,林先生至少对可能产生的噪声、尘埃等不利因素有初步的判断。因此,法院对林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林先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林先生称,房产商有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音影响措施的法定义务,但其采取的措施没有做到有效的降噪,自己购买的是期房,入住前不可能发现噪音问题。房产商则认为,双方之间签订购房合同时,外环道路早已通车,具有一定的车流量,林先生应有预见性,对房屋状况作充分了解。而且,现行法律并未对商品房的室内噪声控制标准有强制性的规定,双方之间签订合同时未对此约定。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是公开销售的,林先生对所购买房屋的方位靠近外环线一侧事先是明知的,外环线当时已经开通,故应当认定林等人是在对外环线对其居住影响方面作了估计判断后才购买的。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出售房屋的室内噪音标准没有强制性规定,而且,房产商在开发过程中,已经注意到外环线噪音对商品房的影响,采取了与外环线保持一定间隔,并在隔离带种植绿化、靠外环线一侧的房屋全部安装隔音玻璃的措施,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义务。法院据此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丁慧 杨金志)
  法官点评: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这类因室内噪音超标而诉请房产商整改的案件非常新颖,体现了业主对自己权益的维护。但是,有些业主在进行房屋买卖这样重大的交易时缺乏必要的关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他可以且应当对相关地区周边的地理环境及房屋品质有明确的了解,从而对最后的决策负有责任。